公共类的抽象构造函数是否有充分的理由
问题内容:
无法通过直接调用abstract
类的构造函数来创建对象。abstract
只能从派生类调用类的构造函数。因此,在我 看来
,抽象类的构造函数必须是要么protected
私有的,要么是私有程序包的(对于非常规情况,后者是限制将构造函数的使用限制为封装内的派生类)。但是Java允许abstract
类的构造函数为public
。
在任何情况下,将类的构造函数声明为而不是package-private 有用 吗?abstract``public``protected
这与“ 抽象类构造函数访问修饰符 ” 问题不是很重复:显然,您 可以 将构造函数声明为public
; 我想知道是否有
充分的
理由这样做。在我看来,没有。我看到C#具有类似的特性。
问题答案:
答案对于java是相同的:
没有理由为抽象类提供公共构造函数。我认为编译器不抱怨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只是没有花时间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它是公开的还是受保护的都没有关系。
除了直接子类,您不能从任何其他类调用抽象类的构造函数。
因此,为抽象类的构造函数的访问修饰符添加特殊规则不会为该语言添加有用的内容。
__看起来像是该规则的例外的 一 件事-如果抽象类仅定义了默认构造函数,则子类不必实现构造函数:这是合法的:
public abstract class A {
public A() {}
}
public class B extends A {}
因此,我们可以B
通过调用来创建new B()
-,但请注意,我们 仍然
创建了一个B
而不是一个A
。同样,构造器A
是公共的还是受保护的也没关系。它只是不应该是私有的,但是编译器会注意到并抱怨…
实际上,我们调用一个“不可见的”公共默认构造函数B
,对其进行简单super()
调用。